本报讯近日,朱先生带着被磕掉的半颗牙,来到南湖区消保委投诉。原来,4月5日,朱先生到被投诉人南湖区某饭店就餐时,被千张包中的一硬物磕伤右下后牙,后经医治花去医疗费6485元。他要求饭店赔付治疗费6485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南湖区消保委工作人员先后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朱先生认为,千张包中是不应该有硬物的,且饭店多次拒绝陪同去治牙。饭店则认为千张包中有小碎骨也是难以避免的,朱先生的牙齿本身也有问题,而且治牙费用太高。
对此,调解人员给出意见,一方面朱先生在饭店消费,人身财产安全应当得到保障,吃饭磕掉牙,饭店应当赔偿;另一方面,朱先生作为成年人,也有未尽注意自身安全义务,对此也有一定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此次餐饮消费争议中,饭店表示最多愿意承担1000元的费用,否则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而朱先生则要求6485元治疗费。虽然经区消保委多次调解,但终因双方差距过大而未能达成一致,调解未果。对此,区消保委也只能建议双方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