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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林地搞旅游老板被判刑

时间:2015-06-17 13:05:55  来源:游乐网  作者:

   为了赚钱,庆城县某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田某非法占用公益林地,擅自改变国有林地用途,搞开发旅游休闲项目。6月4日,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该案判决:被告人田某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3月上旬,庆城县某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田某为让合作社赚钱营利,决定在该地开发旅游休闲项目。3月12日被告单位合作社明知庆阳县赤城乡娄子沟为公益林地,占用需办理相关手续,但为尽快营利,田某决定“边施工边办理手续”。自2014年3月12日至同年7月11日,该合作社雇佣装载机二台,挖掘机一台,在娄子沟拓宽林地道路1条,推整土质平台3处,修筑鱼塘坝梁1座。2014年7月18日经林业工程师鉴定,合作社占用庆城县人民政府规划的公益林地28.94亩。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合作社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田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公益林地,在未经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审核,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国有林地用途,使林地原有植被被破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被告单位未造成林木损失,应从轻处罚,遂作出判处被告单位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田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的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田某不服,提出上诉,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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