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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旅游局:导游向游客兜售商品将被处重罚

时间:2013-08-20 13:49:45  来源:  作者:

人民网北京8月20日电 (李政杰)据西安市旅游局消息,西安市旅游局向全市各旅行社和导游服务中心发出《关于严禁导游员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通知》,要求导游人员在导游过程中不得向游客兜售物品,不得欺骗、胁迫游客消费,也不得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游客消费。一旦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将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扣除6-10分。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

原文如下:

市旅发[2013]77号

西安市旅游局

关于严禁导游员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通知

西安地区各旅行社、各导服中心:

随着我市旅游事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导游队伍不断壮大。导游作为我市旅游从业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我市旅游业的发展、传播先进文化、传承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宣传我市改革开放的巨大成就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是近一个时期以来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据部分游客反映和旅游局在稽查过程中发现,有少数导游带团时无视国家相关规定,在旅游车上给游客推销商品,由此造成游客投诉,影响了我市旅游市场经营秩序,损害了游客利益,也破坏了导游形象。为优化旅游市场环境,规范导游行为,保证我市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旅游法》和《导游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二、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导游人员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扣除10分;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扣除6分。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

四、各旅行社要切实加强对委派导游人员的法规教育,加强检查和监督管理,杜绝所委派的导游人员在旅游车上兜售物品,降低服务质量,引起投诉。

五、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对此项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法规的导游人员和旅行社将予以严肃处理。

西安市旅游局

201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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