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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旅游合同要签新版本了

时间:2013-09-25 18:16:47  来源:  作者:

强迫购物、另行付费、旅行社甩团都将进行惩罚性赔偿

对于正在整理行李箱的人来说,这个“十一”黄金周出游的变化有点大。

《旅游法》正式实施,原来两三千元的泰国游报价高了一倍,除了价格,更让人关心的是其背后的内容和服务。新《旅游法》是否真的能保护游客利益?会对哪些旅游乱象进行惩治?将对百姓出游带来怎样的影响?

这一切,都将在新版的旅游示范合同中体现。

为了贯彻执行《旅游法》,从8月起,杭州新版“旅

 
游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就进入了修订调整中,专家、学者、业内人士几番讨论,出境旅游、入境旅游、“一日游”等各种合同数次修改,国庆前,杭州市旅游委员会和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的《杭州市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杭州市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及四个附件终于出炉了。

 

“为了保护广大旅游者的正当权益,规范旅游市场,严惩‘零负团费’,示范文本增设了旅行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项目的民事责任及旅行社甩团的惩罚性赔偿;基于保障导游的合法权益,明确旅行社收取的旅游费用中必须包含导游服务费;为了进一步提高公民的文明素质,树立中国游客的良好形象,增设了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的内容。”合同主要起草者,杭州市旅行社行业协会法律顾问、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朝晖说。

这些示范文本中的变化,将给我们的出游带来巨大影响。

关注1

强迫购物

旅游者有权拒绝

《杭州市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第八条第五点:

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项目,以及旅行社的导游、领队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项目的,旅游者有权拒绝,也可以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在《旅游法》出台后,几乎国内所有的长线旅游和出境旅游价格均有明显上涨。但业内人士说,这是价格回归正常。因为原来的行程,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新《旅游法》出台后,强迫购物、另付费用都是违法的,由购物商家补贴的酒店或交通等费用,转移到旅客身上,由游客承担。而自费项目从原先出团后现金交给导游变为旅游前交付,导游小费、燃油费、签证费等一切费用,也将含在团费里,旅游线路价格比原先高也就不言而喻了。

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还发生强迫购物等行为,则将严惩不贷。在旅行社安排的强制购物点购物,无论物品好坏,在示范文本中旅客都可以在30天内退货。李朝晖说,这个条款其实对旅行社来说是近乎苛刻的。因为旅客购买的物品,可能已经使用过,甚至使用坏了,但不管如何,旅行社都必须先行赔付。

吃住行游购娱,是旅游的六要素,这个示范文本的要求对于旅行社来说,就意味着不是说旅游行程中不能购物,而是必须要征得旅游者同意。

关注2

改变行程

与约定不符要赔偿

《杭州市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二条第二、第三点:

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合同约定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支付同额违约金。

擅自缩短游览时间、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的,旅行社应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并支付同额违约金。遗漏无门票景点的,每遗漏一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旅游合同中约定是住四星级酒店,到达目的地后因为没房间只能改住三星级;行程中明明写了四个景点,因为时间或者交通原因,只去了三个;遇到这种情况,游客如何要求赔偿?

李朝晖说,他曾碰到这样一个投诉案例,当时由于旅行社操作人员的疏忽,在行程中多写了一个景点,到达目的地后才发现那个景点去不了,游客要求退一赔一,而这个“一”是指团费总额。经过协商和调解,最终游客得到了该景点票价的赔付。

受到交通、住宿情况的影响,在旅游中行程的改变是常有的事,为了避免以此引起争端,保护旅行社和游客双方的利益,示范文本对此做了明确规定。违约金的约定,最大程度地避免了因为改变行程和服务标准而引起的纠纷。

关注3

老年人旅游

70岁以上建议不要单独参团

《杭州市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第十四条:

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年人,建议不要单独参团旅游,原则上需要有60周岁以下(不含60周岁)成年人陪同才能参团旅游。75周岁以上(含75周岁)老年人参团旅游的,应当提供本次出游前一年内的医院体检报告。

未成年人参团旅游,应当由法定监护人办理报名手续(报名时,法定监护人应当出示户口本、身份证原

 
件,以确认未成年人与法定监护人的关系)。未成年人须在法定监护人陪同下参团旅游(法定监护人因特殊原因无法随行的,须委托临时监护人)。

 

曾有过这样一起案子,78岁的公公和儿媳妇、外孙女一起去泰国玩,公公单独住一间房,某晚心脏病发后没有得到及时救治,在泰国当地住院几十天。支付大笔医疗费后不幸去世。家属要求旅行社承担责任,经过法庭审理,最终旅行社承担了10%的医疗费用。

李朝晖说,后来知道这位老人本身就有心脏病、高血压等病症,旅行社在接待这样的游客时没有预先进行安全告知、健康调查和劝阻出行,所以要承担这样的责任。因此后来旅游合同中规定70周岁以上的要有亲属陪同。但考虑到现在子女忙于工作等实际情况,所以示范文本合同中只注明成年人陪同,并不一定要成年子女或亲属陪同旅游。

关注4

文明旅游

增加行程须知提醒游客

《杭州市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第六条第七点:

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

《旅游法》第十三条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同时,《旅游法》第四十一条还规定,导游和领队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示范文本延续了《旅游法》的精神,通过领队、导游的规劝来约束游客的不文明行为,口头批评为主,还缺乏具体惩罚措施。不过,为了强化效果,此次示范文本还增加了《境外旅游行程须知》、《境内旅游行程须知》、《旅游预订单》等附件,对其中的文明行为作了详细解说。

比如,在《境外旅游行程须知》中就写明:“旅游者举止勿夸张,言行不喧哗,行路靠内侧,行程跟团队……”“安排自助餐时,请注意节约,吃多少拿多少,切勿浪费。境外饮用水以冷的为主,如需热水或茶水可叫服务员备送,但须付小费。个人饮食习惯的特殊要求可随时向领队提出,领队一定会尽力帮助。”“入住酒店后,旅游者请勿穿着睡衣、汗衫在客房以外酒店的公共场所走动。”通过这种潜移默化的习惯培养和行前宣导,让文明旅游内化于心,外化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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