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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某景区游客坠桥摔伤 最终获赔百万元

时间:2014-09-02 16:37:24  来源:新疆都市报  作者:

  一名外地游客在乌鲁木齐市某景区内游玩时,不慎从桥上坠落,造成一级伤残。8月6日,新疆都市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案件二审已经终结,受伤游客最终获得103万余元的赔偿。

  在一审起诉书内,受伤游客张某称,2012年8月1日,他前往乌市某景区内旅游,在游览经过该景区内瀑布前的木桥时,因木桥扶手断裂失修,自己从桥上坠落,造成脊髓胸腰段完全损伤,经鉴定为一级伤残。张某认为,景区的管理者对景区的桥梁、道路负有管理和维护义务,自己从景区内木桥上坠落,与被告未尽到管理和维护义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药费 、救护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61382.33元。

  而他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的被告,不仅有该景区的承包经营者,还有上级主管部门及当地乡政府。

  一审时,该政府认为自己作为行政机构,不适宜作为民事侵权案件的主体。张某在景区旅游受伤与政府没有关系,即便是地域划分,也应当由某乡政府管辖;而该乡人民政府未做答辩。

  该景区的经营管理者阿亚公司辩称,张某受伤是其本人在旅游中的过失造成的,其损失应当由张某自行承担。该公司对该景区行使的是承包经营权,而不是所有权。原告坠落处的木桥护栏在事发前因为下雨被山上的落石砸出了裂痕,公司在护栏上绑了彩旗作为警示标志提醒游客注意安全。当时张某背朝护栏照相,在后退中弄断了护栏掉了下去,所以其自身有过错。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购买了该景区的门票旅游,与景区的经营者之间形成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旅游景区的经营者对于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景区的经营者应以游客为中心,提供安全的旅游设备和设施,消除任何潜在危险,为游客提供安全舒适的游览环境,景区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游客伤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阿亚公司称已经在护栏上绑了彩旗以示警示,说明该公司没有及时对护栏进行加固维修,隐患没有排除;同时彩旗的警示效果没有达到足以提示游客注意安全的程度,旁边并无相应的文字提示。

  而张某称当天是“八一”建军节,悬挂彩旗也容易使人理解为增加节日气氛,该解释符合正常逻辑。因此对于被告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是可以予以认定的,被告应当对原告张某的所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令阿亚公司和某乡政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张某医药费、救护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61382.33元;驳回了张某要求其他政府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

  阿亚公司和某乡政府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仅对伙食补助、护理费、残疾赔偿等做了适当的变更,其他部分维持了一审判决,最终判定阿亚公司和某乡政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赔偿张某各项费用1031013.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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