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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出境游拒绝强制消费 谨防低价游陷阱

时间:2013-09-30 17:50:59  来源:  作者:

福州新闻网(微博 )讯 不购物就不安排住宿、不玩自费项目就丢下游客,以往参加境外旅游时,游客因人生地不熟,有时会受地接社或导游的强制消费干扰。今年国庆起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明令禁止强制消费,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为此,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建议消费者在境外旅游时,善用法律,依法拒绝强制消费。

 

 

据悉,2013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旅游法》明文禁止增加自费项目、强制消费。其中第九条规定,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此外,第四十一条规定,导游和领队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因此,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醒消费者参加境外旅游时应当注意一些相关事项。

选择资质较好的旅行社要求提供详细行程表

在挑选旅行社方面,省消委会建议消费者们选择经过国家旅游局核准的、具备境外游组团资质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据记者了解,一般组团社资质好,与之合作的地接社也比较正规,强制消费一般可以减少或避免,而消费者们在与旅行社签约时也须明确食宿标准,交通工具、日程安排,违约赔偿等条款。

此外,消费者应要求旅行社提供详细行程表,并事先明确旅游景点是否有购物安排、旅游过程中是否有自费项目等。

防范“低价游”陷阱应用法律拒绝强制消费

强制消费多半与旅游市场的低价竞争密不可分,旅行社为招揽游客低于成本销售甚至“零团费”,表面上看好像是为游客带来了实惠,却为强制消费埋下“祸根”。因此,消费者们一定要做到理智消费,在购买旅游产品时先货比三家,价格过分低的产品一般就会有产生强制消费等问题的可能,对于低于成本的报价或“零团费”、“负团费”,要敬而远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游法》,消费者有权拒绝参加旅行社在合同之外增加的购物和自费项目。因此,如果导游、领队以甩团威胁,消费者们可直接打电话向当地旅游质监部门投诉或境内组团旅行社反映。

遭遇强制消费要保留凭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旅游途中遭遇旅行社另收费用时,一定要索取相应凭证,以便事后有效维权。部分游客由于身处境外、国外,语言沟通存在障碍,无法寻求帮助,不得不接受“强制消费”时,应保留相应的证据。只要是被强制额外支付的任何费用,都要留下书面证据,以便回到境内、国内时可作为举报和索赔的凭证,追究相关旅社社的责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福州新闻网(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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