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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带行李箱 内藏大量海洛因
谭某因工作原因结识了加纳籍的所某。2010年3月间,所某假称可以弄到某航空公司免费机票(实际是所某购买的),鼓动谭某到马来西亚旅游,并先后为谭某及彭某(另案处理)办理了马来西亚签证。谭、彭二人抵达马来西亚游玩后,彭某称要去香港购物,让谭某帮她将一个黑色行李箱带回中国,再转交给所某。谭某遂独自从马来西亚乘机回国,并走了无申报通道。中国海关关员对谭某携带入境的黑色行李箱进行查验,在箱底封闭的夹层内发现一包锡箔纸包裹的粉末状物品(经鉴定为海洛因,重1193克)。
所某因一直无法联系到谭某,遂与彭某到谭某所在公司寻找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行李箱主人被判死缓 指控带箱者证据不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所某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逃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利用他人将藏有毒品的行李箱从马来西亚带入中国境内,且走私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对于被告人谭某,法院认为检察院指控其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走私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谭某有罪。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所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谭某无罪。
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所某的死缓判决,已依法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